乌鲁木齐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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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   
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   
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   
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   
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   
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   
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   
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  
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   
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 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

乌鲁木齐市位于东经86°37’33″-88°58’24″,北纬42°45’32″-44°08’00″。地处欧亚大陆腹地,天山北麓、准噶尔盆地南缘,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,是全疆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科技的中心,南北疆交通的枢纽,也是第二座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,我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。乌鲁木齐有着特殊的地缘优势,自古便有“开天辟地之门户”之称,是连接天山南北、沟通新疆与内地的交通枢纽,现已成为我国扩大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窗口。乌鲁木齐是世界上离海最远的内陆城市,是亚洲大陆的地理中心。夏季这里花木争艳,瓜果溢香,是旅游的黄金季节。隆冬时节,满城银装素裹,玉树琼花,一番北国塞外风光受清凉甘甜的天山雪水润泽的各族人民,创造过灿烂的古代西域文明。历史悠久的乌鲁木齐,是举世闻名的古“丝绸之路”新北道的必经之路。公元前一世纪,西汉政府设立的西域都护府,曾置戊已校尉在这一带屯田。盛唐时期,为了进一步加强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,促进“丝绸之路”新北道的繁荣和发展,公元640年,唐朝政府在乌鲁木齐东北设北庭大都护府,公元1755年,清政府在现乌鲁木齐九家湾明故城筑垒驻兵,并将此地正式定名乌鲁木齐,公元1763年改名为“迪化”。乌鲁木齐深处大陆腹地,属于中温带大陆干旱气候区。气候特点是:温差大,寒暑变化剧烈;降水少,且随高度垂直递增;冬季寒冷漫长,四季分配不均,冬季有逆温层出现。每年6至10月是乌鲁木齐旅游的黄金季节,因为这段时间花木争艳,瓜果溢香。